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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廖益萍  发布时间:2024-10-10 17:02:0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周芳19976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706063628,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白沙寺村湘莲周家村民组9号,住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市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3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44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628日作出(2024)湘090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以周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审理期间,罪犯周芳以其处于妊娠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产检相关资料。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医对周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于2024年8月19日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周芳属于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之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37-3332271,联系人:廖益萍。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龚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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