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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买卖合同纠纷举证不能,赫山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谭婷  发布时间:2024-10-10 09:55: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益阳某米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该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福州某米业公司自2018年起向益阳某米业公司购买五批大米,益阳某米业公司委托司机将其运输到福州某米业公司,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福州某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林某某陆续向益阳某米业支付了货款526620元,还欠益阳某米业公司11298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益阳某米业公司诉至赫山区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向福州某米业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福州某米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益阳某米业公司主张福州某米业公司尚欠货款112980元,但益阳某米业公司提供的发货单及交易往来记录均系益阳某米业公司自行书写,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亦不能确认尚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仅证明原告委托司机向被告送达两批大米,亦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运输大米的总量及具体金额。最终因益阳某米业公司证据不足,法庭遂驳回了益阳某米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请各类市场主体在买卖交易时,避免口头协议或者未签字确认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务必保留好合同、收据、欠条、送货单、收货单、对账确认函、聊天记录等证据,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龚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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