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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小事不忍酿刑案
作者:徐嘉怡  发布时间:2024-08-29 11:41:12 打印 字号: | |

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时常会因琐事产生摩擦,一旦处理不当,便可能升级为民转刑案件。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邻居因小事故意而伤害的案件。

3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因隔壁邻居王某家吵闹声过大,便在自家阳台拿了一根不锈钢衣叉,翻到王某家阳台与王某理论,让其声音小一些,两人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张某持手中的衣叉打了王某的右下颌骨一下,导致王某右下颌骨骨折。经鉴定,王某右面部外伤致右下颌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且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赫山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发现邻里间存在问题时,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沟通、遵循“以和为贵”的原则,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如物业公司、社区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希望人们以案为警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龚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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