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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年轻人不要充当电诈“工具人”
作者:徐嘉怡  发布时间:2024-07-19 19:11:23 打印 字号: | |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之一,诈骗团伙找的“兼职”人员越来越年轻化,甚至将手伸向了未成年人。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在校学生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17岁的张某在校读书期间,因为缺钱通过QQ与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取得联系,明知上线实施电信诈骗仍通过手机联系诈骗人员和被害人,帮助实施诈骗。多次使用自己及同学的共计7张电话卡为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累计为上线拨打诈骗电话290余个,时长约16小时,导致被害人被诈骗14万余元。张某从中非法获利4,090元,分给同学3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上线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退缴了自己的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扣押在案的张某违法所得应返还给被害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赫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4,09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帮助他们拨打诈骗电话、架设呼转设备等,那么无论是否获得报酬,这些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应当提高警惕、拒绝诱惑,保护自己、远离诈骗!


 
责任编辑:龚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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