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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赫山区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作者:皮宣文  发布时间:2023-11-16 16:38:45 打印 字号: | |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保护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在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13677737的信用卡,初始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7年下旬起,王某某的经济状况已无力按期偿还透支的数额,仍多次用信用卡向多家商户套现,大量透支。直至2018年6月,王某某因服刑,无能力偿还透支本金,也不能再用信用卡套现来偿还。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自2018年6月起拨打王某某向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号码及发送短信,向其催收,其家人接到电话及短信并将银行催收事项告知他,他以服刑无能力归还为由,未能归还透支的数额。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以其未能归还透支信用卡的本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判决王某某偿还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透支本息等。2021年6月,王某某出狱后一直未归还信用卡透支的本息。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的工作人员又分别于2022年10月23日、2022年12月5日到王某某住所地桃江县武潭镇汤家塅村进行催收未果。

2023年3月20日,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以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同年3月29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对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至立案时,其尚未归还透支的本金为98179.6元,本息合计128800.28元。同年4月11日,王某某将所欠信用卡本息全部还清,并取得银行的谅解。同年4月18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经全部归还透支的本息,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龚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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