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纠纷 | ||
案 号 | ( )湘0903 号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银行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汇款账号和联系方式; 二、如因账号挂失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接收案款账号,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册户名、开户账号、卡号)到法院办理变更登记账号手续或直接来本院领款; 三、因收款账号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本院将案款汇入本账户确认书确认的账户的,视为案款已经发放,转账成功即视为支付完毕。 | ||
银行账户 | 开户行 | ||
户名 | |||
银行账户 | |||
当事人确认 | 本人已经了解了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本人确认法院向上述账号转账即视为收到执行款,执行中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执行部门,愿意承担法院向上述确认的账户汇款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注:本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