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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出售展览车未告知 商家被判赔偿
作者:张跃飞  发布时间:2023-06-14 17:28:42 打印 字号: | |

    购车人李某在查看所购买的新车行车记录仪时,发现其购买的车当过展车而销售公司未告知,在与销售商退赔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汽车销售商赔偿李某4000元

    2021年5月,李某花13万余元在益阳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李某在验车时发现车内保护膜已经撕掉,于是向销售顾问询问为什么保护膜已经撕掉,销售顾问解释说其帮忙撕掉的。一段时间后,李某查看行车记录仪时发现所购买的轿车出售前在销售公司展厅当过展车的视频,于是向销售公司提出退车和赔偿的请求,均遭到销售商的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销售公司赔偿8000元。销售公司认为,李某购买的车辆虽当过展车,但展车仍是“新车”而非“旧车”,没有质量问题,车辆有无覆膜不是判断“新车”与“旧车”的标准况且,车辆摆在展厅与放在车库没有本质的区别,车辆没有在路上行驶过,不存在折损和赔偿,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赫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所购车辆虽在展厅展示过,但仍为“新车”。按通常理解,车辆被作为交通工具实际使用过或被较显著的维修过即可称为“旧车”,而案涉车辆仅在交付前在销售商的展厅展示过,并且该车辆停放于展厅展示与停放于仓库或其他存储场所并无实质性区别,李某购买的车辆使用期间并未发现车辆存在使用障碍或者质量问题。因此,李某购买的车辆仍系新车,不影响李某合同目的之实现。

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作为展车,为了展示的需要,提前将车辆座椅和显示屏的保护膜撕掉,在向李某交付时,未如实告知所交付车辆曾作为展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综合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兼顾对消费者知情权、消费心理的保护及对经营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引导,法院酌情判决由销售公司李某赔偿4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作为展车的实际情况未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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