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压缩经费开支,基本满足行政公务用车和审判,执行用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有关警车、警牌管理“禁令”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和调度
第一条 本院的所有车辆均为公务用车。院行装科为车辆主管部门,对全院车辆具有使用调度权,明确一人专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管理和维护,管有车辆的庭局、行装科要强化车辆管理,精心保养,合理使用。
第二条 院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集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院行装科管理的有湘HF1792(为民用牌照)、29号警车、66号警车、81号警车(专为刑庭提押被告)、调配给执行局使用的有93号警车、11号警车、69号警车、36号警车;调配给计生非诉执行分局使用的有72号警车;调配给兰溪、泉交河、衡龙桥、泥家潭4个人民法庭使用的分别是88号警车、89号警车、85号警车、70号警车。调配给执行局、刑庭、人民法庭的车辆使用由局长、庭长调度。特殊情况行装科优先统筹调度。
第三条 全院所有车辆均优先保证公务用车,严格控制非警务用车,行装科管理的车辆要优先保障刑庭开庭提押被告用车、院领导公务用车和行政事务用车,合理安排其他办案用车。
第四条 庭、局长不得擅自安排非公务用车。
第五条 外单位借用本院车辆,原则上不予同意,特殊情况需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车辆一律不得停靠酒店及娱乐场所。每天晚上和节假日、双休日所有车辆必须停在本院车库,车辆外出而不能按时回车库时,需报告行装科批准。非紧急情况,节假日一律不安排出车
二、用车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院领导需公务用车时由行装科安排。未配备车辆的庭室需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庭室负责人签字报行装科统筹安排。
第八条 会议、办案或其他因公用车需去省外的,须报院长批准。非警务活动用车须报分管后勤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为合理调节用车,同一方向领导用车和行政事务用车原则上拼车,所有公务用车原则上需提前一天申报。
三、 用车费用承担
第十条 行装科直接管理的车辆,各庭室因办案和行政事务用车以及本院干警特殊情况用车的,按规定收取用车费,公务用车费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院里的所有车辆按1.5元/公里计算,时间长、路程短按小时计算。市区起步至少按10公里计算,市区半天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计算,超过50公里按实际公里计算。市区1天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超过100公里按实计算。
四、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全院所有车辆均统一进行定点维修,所有维修一律先报后修,所需费用由院里负担,车辆必须每行驶5000公里须进行保养维护,杜绝行车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调配到庭局管理的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统一由院公用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车辆的保险费统一由院缴纳。调配到庭局管理的车辆的油费由院按一定数额实行IC 卡管理,超过部分在各庭局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注意警容风纪,定期清洗保洁,洗车费在庭局包干经费中列支。
五、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或闯红灯、超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行车、越压双黄线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扣分,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实行车辆定车、定人驾驶,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给他人驾驶或随意?映导菔唬?厥馇榭鲂杞?盗窘挥杀驹旱钠渌?删?菔坏摹⒈匦刖?止芎笄诘脑毫斓寂?肌?/SPAN>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经常保持通讯畅通、凭分管车辆的科长或调度员在指定的时间出车(庭、局的车辆由庭、局负责人调度),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带病开车、违规开车,严禁开自由车、人情车和私自出车,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行装、分管院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扣划包干经费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