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活动在我们法院已连续举办了三年,英姿勃发的法官、庄严规范的庭审现场、专家精彩的现场点评都让我为之向往。今年要求45岁以下的法官必须参加,作为一名年轻法官,我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决定先向前辈们请教。李庭长是去年评选的优秀合议庭成员,他认为首先必须端正态度,戒骄戒躁,不能为了比赛而用心准备,而应把每次庭审当做比赛,庭前认真整理案卷材料,熟悉案情,了解争议焦点,熟悉适用的法律,这样一来,每次庭审都能从容不迫,观摩也就应对自如了。这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对庭前准备工作更加用心了,反复琢磨争议焦点,并在庭审中严格程序要求,几堂庭审下来,我觉得自己有了明显进步。
根据全院的活动安排,我的庭审观摩案件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张某是高速公路的养护工,在养护路面时被贺某驾驶的小车撞伤,经交警认定,贺某负全责,张某起诉贺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样一个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是经过仔细阅卷时我认为证据较多,争议较大,决定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这样既避免一次庭审不能审结案件的麻烦,又保证庭审节奏的紧凑。
在证据交换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缺乏住院费发票,而住院费清单不具备合法性。原告当即申请法院调取医院存档的发票。第二天我和合议庭另外一位法官驱车赶到长沙,来到了原告住院的医院。因为原告出院已经近1年,档案已存档,在布满灰尘的档案室找寻了一上午,找到后发现档案里也没有发票。原来原告申请了工伤保险,医院已将发票交给社保部门做账了。顾不得疲惫,我们又赶在社保部门下班前拿到了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了公章。
终于到了庭审观摩的这一天,我觉得既紧张又兴奋。开庭前,忍不住看了看旁听席。旁听席上除了旁听的群众,全体审委会委员正襟危坐,手里拿着计分的纸笔,非常认真。合议庭由我、何法官及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和主审。上场前,我们互相整理了法官袍,彼此打气,希望通过这次观摩庭,客观展示我们平时办案的水平和风采。
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我庄重的宣布:“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张某与贺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因为准备充分,庭审进行得很顺利。庭审思路比较明晰,处理庭审突发问题果断稳妥,在认证及法庭询问环节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慢慢的我们觉得这就是一次普通的庭审,没有了任何紧张的情绪。在法庭调查后,我及时归纳法庭辩论的焦点为原告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倍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原、被告双方在辩论时围绕该焦点展开了唇枪舌战。
合议环节,我们合议庭积极讨论,得出了合议结论,决定当庭宣判。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宣判”。在总结了庭审查明的事实之后,我宣布了判决内容: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被告主张原告获得工伤损害赔偿后不能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高,法院酌情认定。综上,贺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 000元,不足部分由贺某承担。交代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后,我宣布闭庭。
双方当事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他们认为案情已经查明,而法官的判决清楚明确,合法合理,愿意履行判决内容。我和合议庭成员看到当事人,特别是各位评委脸上满意的表情,都觉得轻松了。
评委团当场对这次庭审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辩法析理水平和裁判技巧等进行了现场点评。评委团由院长及各庭室负责人组成,大家都是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一上来就给自我感觉良好的我当头一棒。首先,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后,没有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属实;其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时,几次被我打断,没有讲究审判艺术;再次,法庭调查阶段,几个应该问的关键性问题没有问到;另外,宣布判决结果后没有交代领取判决书的具体时间。对于大家的点评,我和合议庭成员们都觉得非常中肯,深深感到待学习和提高的地方实在是太多了,同时也发现游刃有余的组织庭审、把握庭审节奏,真的非一朝一夕之功,要多向前辈们虚心学习才能进步。
最后,党组书记王院长发言,他对我参加这次庭审观摩表现出来的沉着冷静感到高兴,认为这次活动真正起到了锻炼年轻审判员的作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充满了信心与期待。领导的殷殷嘱托,让我感觉温暖亲切,这也是我加倍努力工作的源泉和动力。
这次庭审观摩圆满结束了,受益匪浅的我已经开始期待下一轮庭审观摩活动的来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