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法院工作一个月了,由于不在审判一线工作,一直没有旁听过庭审。4月17日上午9时第一审判庭有一个离婚案件的观摩庭审,我满怀期待地去参加旁听。
当天早上八点半,我来到审判庭,只见两名法警在调整桌椅的摆放位置,书记员在检查电源、话筒等设备是否可用,当事人是否到庭。在确认被告未到庭后,书记员打电话提醒其按时到庭应诉,被告回答还在吃早餐,会尽快到庭。于是,审判人员、审委会委员、旁听人员都静静地坐着,等待被告的到来。
九点十分,被告姗姗来迟。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按席位就坐,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就座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对被告身份时,被告回答:“我好久出生的呀?大概是1969年9月吧!资料上面写了呀!”在法官的引导下,他才认真说出了出生年月及个人信息。被告的迟到和回答,让我顿时觉得他太随意,心想,这么一个迷糊男人,难怪老婆要和他离婚。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后,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我从双方的陈述中了解到,原告和被告1990年相识,1993年9月结婚,1996年6月生育了一个女儿。2005年,因家庭经济困难,女方外出打工,2007年,男方把女方找回来住了两年,女方又离家出走了,两人一直分居至今。我当时心想,按法律规定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法院应该会判他俩离婚吧。举证质证环节中,女方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男方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双方都没有证人。审判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环节,原告要离婚,被告说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他依然很爱原告,不管原告做过什么,他都可以原谅,如果原告愿意回家,他会全心全意对她好,为她洗衣做饭在所不辞……这个痴情的男人,让我开始同情他了。两人为离与不离争执不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审判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宣布休庭,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分头进行调解。
休庭期间,我和两个同事讨论案件,旁边一人气愤地说:“这女的说男的不负责任根本就是瞎编!”了解得知,此人和当事人住一个村。他还告诉我们,女方嫌丈夫赚不到钱,就自己外出打工,而当时,他们的孩子只有几岁,婆婆瘫痪在床,都是男方在照顾,两年
审判员宣布,因当事人调解达不成协议,不再组织调解。休庭合议后,决定当庭宣判。
审判长当庭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告知双方上诉的权利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判长宣布闭庭,我的第一次庭审观摩结束了。我为男方挽回了婚姻感到高兴,同时也感到自己与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方面存在差距:在庭审中我容易被当事人的说词左右,听风就是雨,不断推翻自己的判断,更换支持的对象;而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避免了主观臆断和个人喜好,自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