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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25 19:28:39 打印 字号: | |

 

一、为促进全院干警和职工公正执法,提高办案和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诫勉谈话是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抓好事前预防,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主持谈话,也可以通知被谈话干警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将谈话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信访、来访者反映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被检举、控告的法院干警和职工。

 

 

四、实行诫勉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保护被检举、控告干警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干警和职工有充分说明和解释的机会。

 

 

五、直接找干警诫勉谈话,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于防范,帮助被检举、控告干警和职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六、被诫勉谈话的干警和职工应对自己存在的问题作出深刻反省,表明自己纠正错误的态度和决心。

 

 

七、诫勉谈话应认真作好笔录,并将笔录及时装入干警和职工个人廉政绩效档案。干警被谈话诫勉一次,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扣2分,干警一年之内有三次诫勉谈话记录,应扣发一个月审判津贴,亮黄牌一次。

 

 

 

 

 

来源:赫山法院
责任编辑:毛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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